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投资理财 > 金融政策 > 半年报要求披露大非限售承诺情况

半年报要求披露大非限售承诺情况


发布于:2008年6月30日    出处: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朱琴

  上海证券交易所29日就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发出通知。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愿追加延长股份限售期,设定或提高最低减持价格等股份限售承诺等情况,需在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对于大非自愿限售承诺情况,广大中小投资者尤为关注。

  沪深交易所今日分别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部署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工作。除了常规的披露要求外,沪深交易所新增加了多项规定,其中包括在“重要事项”中披露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愿追加延长股份限售期、设定或提高最低减持价格等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

  新增大非自愿限售要求

  与去年相比,沪深交易所要求在中报“重要事项”中披露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愿追加延长股份限售期、设定或提高最低减持价格等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

  深交所通知增加了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规定,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不得转让其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同时还增加规定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上交所通知则强调,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半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或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规定,在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关注外部环境影响

  沪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应密切关注外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自然灾害对公司的影响,并在半年度报告“董事会讨论与分析”部分充分披露导致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变动的具体因素及影响数,说明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风险以及下半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风险应对措施。

  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遵守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5条的规定。上年同期未编制、披露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报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可不披露上年同期比较数据及相关增减指标。

  上交所鼓励报告期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变动的上市公司及时发布业绩预告,并鼓励上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深交所通知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重要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进行计量的,应当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取得方式、相关估值假设、模型及参数设置(如有)等情况。

  深交所鼓励上市公司在披露2008年半年报的同时,按照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要求,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和报告期内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共有 2 页  第 1  2 页    

(本文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

关于我们珠三角网站特色联系方式网络营销解决方案招聘信息珠三角家族意见反馈友情链接隐私保护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7 zsjdc.com Limited,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7050957号
版权所有 深圳市天兆吉庆网络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