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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喂,×星手机××部,快接! |
一走私团伙成员趁着黑夜像“蜘蛛人”一样,爬上中英街旅检大厅楼顶,利用搭架在两栋楼层之间的“空中索道”,将手机等货物从旅检大厅楼顶通过尼龙绳滑进盐田这边的房子里。近日,市中院对陈某珊等3人利用索道空中走私普通货物案做出判决,判处陈某珊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分别判处欧某权和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2万元。
□案件回放
似“蜘蛛人”爬上旅检楼
据了解,陈某珊、欧某权、陈某某分别受一男子(身份不详)的雇请,伙同其他不法分子(均在逃)在中英街旅检大厅楼顶和海涛路8号403室间架设空中索道,利用索道走私手机、液晶屏等货物入境。
这些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一般都选择在凌晨2时到6时之间。当夜深人静时,这伙人在中英街里面用绳索或者是空手沿着排水管道爬上沙头角旅检大厅的楼顶,就像“蜘蛛人”一样。因为旅检大厅楼顶比海涛路这边犯罪嫌疑人的住处高,所以他们就利用这个高度落差将尼龙绳扔到海涛路8号403室,在犯罪嫌疑人的卧室窗户和楼顶间架设一条空中索道。中英街的同伙将手机、液晶屏等货物装进包里,通过这个“空中索道”,将货物从空中滑进403室卧室。
接运走私货物时被逮
在走私整个过程中,陈某珊负责在客厅把门并将货物派给前来取货的人,欧某权负责搬货及在厨房望风,陈某某负责将货物从索道搬卸至客厅。2007年2月13日早上6时30分许,大鹏海关缉私分局根据掌握的情报,民警们及时出击,破门而入,在海涛路8号403室抓获了正在接运走私货物的陈某珊、欧某权、陈某某三人,当场查扣已走私入境的手机两袋、手机液晶显示器1袋,在中英街旅检大厅楼顶查扣准备走私到403室的手机2袋。经核实,共有三星、摩托罗拉手机812部、手机液晶显示屏669块。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纳关税15万余元。
□庭上直击
公诉人:
3人不是起辅助作用
公诉人称,该案中被告人陈某珊、欧某权、陈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入境,在2007年2月13日走私货物时被海关人员抓获,偷逃应缴纳关税人民币15.006843万元。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查证情况来看,3名被告自称是受他人雇请做了这些事情,他们利用空中索道,从中英街的旅检大厅楼顶架设索道,将货物运到境内。
公诉人认为在这边接货也是该案的一个主要行为,3名被告人在该案中也是积极参与,公诉人认为他们不是仅仅起到次要的和辅助的作用,虽然没有证据显示他们是货主、指挥,但他们的行为不能等同于一个次要的辅助的作用。
被告:
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陈某某称,在货物从对面旅检大厅的楼顶上搬运过来的过程中,他主要负责把货搬到客厅。那个晚上他一直在睡觉,后来有人敲门,陈某珊说警察来了,他就帮忙把货从电脑房里搬到客厅,由于他年幼无知,触犯了法律,请求法庭对他从轻处罚。
欧某权称,陈某珊在现场负责开门,没有在现场指挥他们具体干什么,以前不认识陈某珊、陈某某。他是受姓李的雇请去的,在现场主要负责望风和搬货。案发时没有看到陈某某,也没看见陈某某在整个活动中干什么,他愿意接受处罚。
陈某珊律师认为,陈某珊在参与共同走私犯罪中是属于从犯,陈某珊与其他两名被告人一样,都不是货主和老板,都是受一个姓李的雇请协助他们做了一些事情,参与了走私犯罪,犯罪情节是比较轻微的,在共同犯罪中她起的是辅助作用,应该是本案的从犯,请求法庭对陈某珊适用从犯的条款予以处罚。陈某珊是初犯,认罪态度比较好。归案后一直能够坦白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这一点也得到了公诉人的肯定。法庭调查也证实了她是两个小孩的母亲,现在又在怀孕期间。请求法庭能够对陈某珊以宽大处理,尽量适用于缓刑。
法院:
受人雇请均属从犯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珊、欧某权、陈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陈某珊、欧某权、陈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受他人雇请参与走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属本案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鉴于3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走私货物被当场查扣,可对3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陈某珊承认犯罪事实、悔罪意愿明确,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判处缓刑。判处陈某珊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欧某权、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每人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