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产权转让须进行国资评估
发布于:2007年12月3日 来源:晶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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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我国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此举标志着我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取得重要进展。

近年来,随着国内金融企业引入海外战略投资者,外资入股溢价偏低、外资在中国金融股身上享受暴利的现象,曾一度引发业内关于金融国资是否被贱卖的争论。

据悉,《评估办法》明确规定了金融企业必须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十五种情形,包括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拍卖;债权转股权;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等。办法还规定,金融企业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必须提前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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